【案例】
曾某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工伤申请,申请中陈述:申请人在2014年3月8日由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招用任木工,于2014年4月24日15时左右,曾某在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木工车间里操作小台锣时,致右手2-5手指离断伤。受理后向厂方发举证调查。厂方对曾某在厂木工车间里操作小台锣时致右手2-5手指离断伤无异议,但提出厂方与陆某之间签订过承揽加工合同协议,曾某是木工包工组(包工)陆某招用的,厂方与陆某系加工承揽关系,曾某系陆某招用,厂方与曾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查明事实后认为包工组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厂方的木工班组。曾某与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是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曾某右手2-5指离断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析】
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要看实质,而不是凭一纸合同。厂方虽然与陆某签订过加工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并非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场地、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一般承揽方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指挥,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问题,劳动“很自由”,工作场所、生产条件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劳动报酬一般一次性支付。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生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泛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该案中,陆某使用的生产场所、机器设备、电力设施、红木材料都是厂方提供的,厂方对其实行定时的上下班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厂方对陆某个人以木工组组长身份进行管理。这些要素表明承揽关系不成立,而恰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只是凭借承揽合同之名,来掩盖其与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规避企业应负的责任,损害企业员工的利益。
虽厂方与陆某之间签订过承揽加工合同协议,但从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陆某的生产场所是在厂里的木工车间,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电力设施也是厂方提供的,红木材料也是厂里的;厂方对木工组实行定时上下班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所在厂区有门卫进行安全管理。厂方对陆某以木工组组长进行管理,对曾某作为员工进行管理。这些均表明双方并非承揽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厂方以班组按件计酬形式进行包工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曾某与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曾某右手2-5指离断伤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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