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喜讯—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成立   · 热烈庆祝昌路公司被评选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被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 热烈祝贺昌路公司荣获信得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公司荣获3.15诚信服务会员单位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嘉定分公司开业大吉   · 祝贺昌路公司成为2015年度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百强企业!   · 祝贺昌路控股公司——友贤人力资源被评选为全国人力资源优秀服务单位!   · 祝贺“世誉昌路 一路有你”2015年感恩年会圆满成功!   · 喜讯---热烈庆祝友贤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  
走进昌路
公司简介
公司文化
组织架构
经营资质
业务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百科
单位如何证明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来源:  点击:1233  时间:2016-07-19 09:30:28  [ 打印 关闭 ]
   如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会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一个试用期,目的就是为了观测新进员工能否胜任岗位。然而,许多用人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却没有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合格标准,因此,当员工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却拿不出实质的录用标准来证明,这就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展示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相关案例
 
   今年3月,程某某去一家物业公司面试,应聘大堂管家一职,物业公司决定录用程某某,双方协商,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司却向程某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程某某并不适合大堂管家这一职务,觉得程某某的工作水平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水准。然而,程某某认为,自己对公司安排的工作基本都可以胜任,不适合管家一职的说法是公司单方面想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说辞,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某某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想要援引这条规定的前提是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实质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那么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随便便就援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不要只约定试用期而对具体的录用标准模糊其词,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将录用标准书面化,例如在发布招聘广告的时候就可以将录用标准附在其中,如果是发布在报纸等纸媒上,还可以做一份留底保存;在面试的时候可以当面向员工出示书面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入职时填写相关登记表时,可以再次将录用条件附在表格上,以提醒员工注意并签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对员工的要求都清楚明了地约定在劳动合同上,例如“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时视为试用期不合格”等;最后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将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发给员工阅读。如此一来,当员工在试用期出现不合格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就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认为员工的确不适合目前的岗位,那就只能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Copyright © 2012 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1-38720215 68861968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27幢4楼A单元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3175号
传真:021-68861959 E-mail:021changlu@sina.com
收缩
  • 电话咨询

  • 4008071128
  • 0216886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