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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感情纠纷服药自杀身亡,公司要赔钱吗?
来源:  点击:1152  时间:2016-08-01 10:15:07  [ 打印 关闭 ]
【关键词】
 
  自杀 非因工死亡
 
【案号】
 
  一审:(2013)菏牡民重字第2328号
  二审:(2015)菏民终字第305号
 
【裁判要点】
 
  员工因感情纠纷服药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张某玲生前系山东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11日因感情纠纷喝农药自杀身亡,其在职期间米某公司未在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裁判结果】
 
  山东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亲属张某星、王某荣丧葬费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玲因感情纠纷服药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米某公司未给张某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由米某公司支付。原审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令米某公司支付张某星、王某荣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救济费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并无不当。
 
【实务指引】
 
  1、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
 
  原则上说,排除因工死亡的情形外,其它死亡均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
 
  从早期的规定看,对自杀是否属非因工死亡亦有涉及。我们可以看看《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19964年4月)中的解答:“68.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另外,有些地方在实务中亦对此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也可以参考。比如:
 
  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辽宁省劳动厅在《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中答复:”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2、非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地方规定享受的待遇如有不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应当统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即享受两项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各地有差异,可参照各地规定的标准计算。
 
  3、关于员工自杀公司要不要赔钱的问题
 
  如果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司无需承担。如果公司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当然得由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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