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喜讯—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成立   · 热烈庆祝昌路公司被评选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被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 热烈祝贺昌路公司荣获信得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公司荣获3.15诚信服务会员单位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嘉定分公司开业大吉   · 祝贺昌路公司成为2015年度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百强企业!   · 祝贺昌路控股公司——友贤人力资源被评选为全国人力资源优秀服务单位!   · 祝贺“世誉昌路 一路有你”2015年感恩年会圆满成功!   · 喜讯---热烈庆祝友贤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  
走进昌路
公司简介
公司文化
组织架构
经营资质
业务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百科
合同到期公司应该依法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  点击:1066  时间:2016-08-16 10:06:28  [ 打印 关闭 ]

案情回放

 

  赵某2006年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与赵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小赵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

 

  2008年6月底,赵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没有同意。之后赵某多次向企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一再表示不同意。赵某无奈之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赵认为:本人在企业工作了两年,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企业的表扬和奖励。现在是企业不愿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企业至今未支付,侵害了职工的权益,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则当即提出: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与赵某终止劳动关系。再说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现在连发工资都发不出,哪有钱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仲裁委员会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不要支持赵某的请求。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双方合同期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不愿续签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到期是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该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合同到期,由于企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五)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是劳动合同期满。

 

  同时,按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Copyright © 2012 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1-38720215 68861968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27幢4楼A单元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3175号
传真:021-68861959 E-mail:021changlu@sina.com
收缩
  • 电话咨询

  • 4008071128
  • 0216886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