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喜讯—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成立   · 热烈庆祝昌路公司被评选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被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 热烈祝贺昌路公司荣获信得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热烈祝贺上海昌路公司荣获3.15诚信服务会员单位   · 热烈庆祝上海昌路公司嘉定分公司开业大吉   · 祝贺昌路公司成为2015年度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百强企业!   · 祝贺昌路控股公司——友贤人力资源被评选为全国人力资源优秀服务单位!   · 祝贺“世誉昌路 一路有你”2015年感恩年会圆满成功!   · 喜讯---热烈庆祝友贤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  
新闻资讯
企业新闻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感恩年会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员工个人自行缴纳社保的书面承诺有效吗?
来源:  点击:2528  时间:2017-07-17 14:55:34  [ 打印 关闭 ]

案例简介

王某于2011年5月进入F公司设于宁波某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F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因公司注册地不在宁波,为方便劳动者,由劳动者在宁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F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王某应向F公司返还已领取的所有社会保险补贴。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

 

启发与思考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劳动者应该着眼于自己的长期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知晓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任何约定、单方承诺或现金形式的补偿均不能免除单位的缴费义务。实务中存在各种原因各种形式的逃避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情形。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对此保持清晰和准确的理解,避免被对方的各种推脱理由所影响,积极主动缴纳社会保险。

  
  
  
  
  
  
  
  
  
  
  
  
  
  
  
  
  
Copyright © 2012 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1-38720215 68861968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27幢4楼A单元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3175号
传真:021-68861959 E-mail:021changlu@sina.com
收缩
  • 电话咨询

  • 4008071128
  • 02168861968